VHF(Very high frequency)即甚高频无线通信系统,是一种无线电通信方式,由海岸电台和船载VHF设备组成,是船舶和VTS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 主要通信方式。
良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关乎船舶航行安全,关乎人命救助。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无线电通信,不仅威胁船舶自身安全,还会扰乱正常的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甚至对我国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温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码头靠泊的A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驾驶台有两台VHF设备,随即执法人员核查船舶该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发现该轮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核定的VHF设备型号为“FT-805”,数量仅为一台,另一台型号为“RS-507M”的VHF设备为船方 私自增设,实际情况 与证书核定不符,执法人员认为该轮存在未按照电台执照记载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随即对该轮开展行政调查。
法规链接
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第一篇第二章5.2:“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 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处理结果
责令船方拆除私自增设的无线电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给予责任船员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及危害分析
原因分析
1、法律了解不足
船方对相关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或未重视执照核定要求,致使船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核定的设备型号和数量进行配备。
2、节约成本
船方为了提高通信便利性或降低成本,会选择私自安装额外的VHF设备,而未经过法定许可程序。
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私自增设非经核准的无线电设备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存在信号干扰问题,影响船舶之间的正常通信,危及海上航行安全。
温馨提示
1.强化法规意识:船方应定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确保船员了解并遵守船舶电台设备的管理要求。
2.严格设备管理:所有通信设备的增设或更换应严格按照《船舶电台执照》核定事项进行,任何更改必须 经过船检部门的认可检验,并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