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认为,这有助于纠正技术应用中的过度依赖和扩张现象,减轻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被刷脸”负担,实现技术应用与基本权利保护的平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同时,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所所长李慧颖指出,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单独同意原则相衔接,进一步凸显了个人同意在人脸信息处理中的重要性。
处理人脸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予以告知
在处罚环节,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叶舒筠
校对: 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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