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造性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发明专利为例:
1.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二、创造性评估方法
创造性评估主要基于“三步法”开展。
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判断的起点。
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区别特征达到的效果,重新界定发明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
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即考察现有技术整体(包括其他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第二步所确定的技术问题,而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
三、创造性评估示例
通常情况,创造性需要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价。
需要注意,即使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同样被认定为显而易见。
供稿:杨志国 责编:宋知浩 涉密审核:牛文龙 总编: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