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柏华 单迪
近年来,网络技术持续革新,信息化浪潮快速席卷全球,网络技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围绕其展开的竞争日益激烈,从而滋生出种种不法现象,部分经营者为谋取超额经济利益,利用网络技术特有的隐蔽性强、成本低的特点,从中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网络经济的发展。现实情况是,相关领域的审判效率及社会满意程度还亟待提升。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应有如下认识:
一、明确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发生环境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新型网络为背景;在行为方式上,侵权者借助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侵权,其行为往往具有高技术性与隐蔽性等特点;在危害后果上,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全球性与开放性等特点,损害后果会在短时间内大量蔓延,甚至容易跨越国界,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在证据认定上,网络环境与现实市场有诸多不同,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产生于网络世界,如何取证、证据如何认定以及证据的保存与效力,对司法实践而言是全新挑战。
二、严肃认识到当前相关领域不足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厘清权责、加强区域和领域间的协同。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在网络市场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尤其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地位更低,不法商家利用网络技术窃取用户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受到侵犯。
电子证据取证难问题。电子证据存在容易被删改、具有技术依赖性、隐蔽性的特点。
诉前禁令制度缺乏。诉前禁令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受侵害企业的利益,但在我国,诉前禁令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尚未得到广泛应用。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执法由于其高技术性本身就极为复杂,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执法,这使得执法变得非常困难,不利于保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清晰规划好改革完善方向
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强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将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综合运用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统一规制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完善司法解释以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案件审理的标准及方向,指导各法院审理案件。同时,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也可以在正式立法前适应网络市场的不断发展,从而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保障其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不受到侵犯,并建立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网络电子数据的采信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并引进技术专家协助取证。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明确适用诉前禁令的条件、合理确定担保数额,防止诉前禁令成为某些经营者用以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
设置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为应对越来越猖獗的新型网络侵权案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招录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升执法效率,及时遏制危害扩大,维护网络秩序,便于消费者及受侵害的企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