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大饼”骗取投资,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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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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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琳岚 陈璐

伪造财务数据,虚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获得投资者信任,再设下陷阱骗取钱财。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合同诈骗案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八年,并处罚金16万元,退赔诈骗资金328万余元。

被告人伪造财务数据骗取投资

高某是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21年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加之高某前期创业失败背负不少债务,公司很快陷入资金短缺困境。

为快速吸纳外部资金,高某伪造财务数据,并付费找到一家境外中介机构,为A公司量身打造了一套虚假的公司账户网页银行系统,伪造公司资金充足表象,夸大公司真实价值。该系统界面与正规银行网银界面高度相似,不仅能显示虚假的账户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还可以伪造“大额回款”记录等。投资者通过高某提供的链接登录后查看,会误以为A公司账户内有高额资金流转,经营状况良好。与此同时,高某还谎称公司已获得某投资企业300万元投资(实际仅100万元),声称该笔资金将用于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以此诱导投资者相信入股A公司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

投资者张某、赵某、王某、章某信以为真,先后与高某签订投资协议入股A公司。20226月至20231月间,四人通过本人或其名下的公司账户陆续向A公司转账,合计投资1190万元。

然而,这些投资款并未被全部用于公司经营。高某很快将其中883万余元转入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之后高某虽将414万元转回A公司账户,但剩余大部分钱款仍被高某用于归还其名下其他两家公司的债务、购置个人房产及日常消费等。经审计,扣除用于公司经营的款项和案发前少量退款外,高某实际诈骗金额达328万余元。

20239月,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庭审中,高某辩称,自己是为了让公司扭亏为盈才临时骗用张某等四人财物,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该行为系利用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犯合同诈骗罪入刑八年,需退赔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高某在签订、履行投资合同过程中,通过伪造财务数据、夸大公司价值等欺诈手段,使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投资款,存在明显诈骗行为。其次,高某明知公司经营困难,却将大部分投资款用于归还个人及其他公司债务、个人消费,未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且公司已停止经营,投资者所获股权已无实际价值,足以认定高某在骗取投资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的核心在于,取得财物的手段主要是基于签订、履行合同中的诈骗行为,还是主要利用职务便利取得。高某所有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身份,本质上是他获取投资者信任的“工具”。投资者最终处分投资款,直接原因是高某的诈骗行为让他们陷入错误认知,与高某职务本身无直接关联。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本案中高某获取钱款的核心是“骗”而非“利用职务侵占”,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责令高某退赔四名被害人共计32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骗取投资不可为,投资决策需审慎

法官解析,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在股权投资领域常披着“合作投资”的外衣,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投资款项。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也往往给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创业路上难免遭遇资金困境,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虚构事实骗取投资,否则不仅会丧失商业信誉,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使自己身陷囹圄。投资者也应保持理性,擦亮双眼,切勿轻信“高回报”“零风险”等口头承诺或虚假材料。投资前应通过各类正规渠道核查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守牢自己的“钱袋子”。同时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作协议等证据,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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